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后,乘车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需依据特定情形来予以判断。通常情况下,可以分为两大
类别,首先是对于乘车人员并不知晓驾驶人员处于酒后驾驶这一事实的情况,在此类情境中,乘车人员并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其次,倘若乘车人员明知酒后驾车属于
违法行为,然而却未加以劝阻或者放任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乘车人员将需要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强制、指示或者纵容驾驶员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驾驶行为。当乘车人员明确了解到驾驶员正在酒后驾驶时,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反而选择乘坐该车辆,尽管其行为无法被归类为强制或者指示,但是应当被视为纵容。因此,从主观层面来看,乘车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在饮酒状态下,驾驶员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往往较为模糊,自我控制能力显著减弱,极易诱发交通事故,从而给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许多人在明知驾驶员处于饮酒乃至醉酒状态的前提下,非但没有加以制止,反而对
交通肇事持有侥幸心理,怂恿驾驶员继续酒后驾驶,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无疑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以及“推波助澜”的不良影响。若在驾驶员饮酒之后,同行人员能够对其进行善意的劝阻或者制止,便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
人员伤亡,从而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他人的
生命健康权与财产安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