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违法行为人而言,不予以
行政处罚的法定时效为两年,若相关的
行政违法行为在连续两年内未能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则该等行政处罚将自动失效,行政机构亦无权再对这类已经过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
然而,当这些违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以及关乎国家金融安全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时,上述法定执法期将会被相应地延长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
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