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姻中一方出现出轨行为所需搜集的
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短信、电子邮件以及亲密录像等内容;
其次是由出轨方自行承认并写下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甚至是录音等反映其婚内不忠事实的证据;
此外,倘若另一半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当提到出轨方在外出期间是否存在不轨行径时,相关的笔录也可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最后,如果
婚外情已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那么孩子的存在就极有可能成为最具说服力的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