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进行的贷款业务并不被视为婚后夫妻共有的财富。若该笔贷款是由
借款人婚前独自负责偿还,那么此类
债务通常将会被判定为
个人债务,并不会成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然而,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以证明这笔款项是为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该类债务便将被纳入到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中,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作为
债务人配偶的一方,其所承担的债务金额不能超过其所能承受的财产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