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规情况,未婚所生育的子女同样具有选择跟随男方姓氏的权利;而
非婚生子女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待遇。在此基础之上,子女的姓氏可以随意选取父亲或母亲任意一方,这一行为并不会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要求,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士如需对其姓名进行变更,必须自行向户口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随后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典》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