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公司成立之际,通过制定精细完备的
公司章程或签订详尽的股东设立协议,您就有机会明确规定分配红利并非依据
出资比例进行,而是根据您与其他股东协商达成的特定比例来执行;
其次,在公司创建之后,其他股东可以转让部分
股权予该项目股东,且不必为此支付任何费用,这样便实现了减少
出资份额,增加股权的效果。
《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