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拘留通知书已经下发,依据相关
法规,被采取
逮捕措施通常应在三日内完成,但如遇特殊情形则可予以延长一天至四天;若是涉及流窜
犯罪或团伙作案等复杂案件,则可适当延长至37天。
此外,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须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要求
批准逮捕的文书之日起七日内结束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