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车已遭法院查封,依然可为其购买保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已经下令禁止这类被查封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赠与。因此,为被查封
车辆购置保险并无实际意义。若您仅打算投保交强险及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此类不涉及自身车辆损失之险种,您可以持行车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相应办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
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
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
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