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合同如若到期,正常情况下并无相应
赔偿责任;倘若用人机构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不再与该劳务派遣员工
续签合约,此时便需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通常的补偿方式为,若劳务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长每达到一年,即给予其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形,仅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