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诉讼程序中,
债权人有权将其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进行转让。
然而,为了确保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向
债务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否则该转让行为将对债务人不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债权被转让时,其附属权益亦应随之转移。但是,如果该附属权益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所有,则其在转让过程中的归属权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