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孩子是如何受伤的。借助于这个线索,我们可以评估幼儿园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失。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文规定,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有着法定的教育管理联系,而作为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自然也负有接受教育、受到管理及享有保护的法律权益。在这种前提下,若孩子本身并未出现任何过错,然而作为承担着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疏漏,那么幼儿园应当承担起所有的
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倘若孩子的伤害是由于其他同学的过失所导致的,那么幼儿园及其同学的父母都需
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同学的父母是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对于因自己的孩子给其他同学带来的伤害,理应由他们负责
赔偿。
同时,如果学校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存在疏忽管理的行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者之间构成的是
连带责任。
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以明确。总的来说,幼儿园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最后,如果孩子的摔伤完全是出于偶然的因素,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就应当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如果教师和保育员并没有擅
自离岗,已经尽到了他们应有的注意义务。有时候,孩子的跌倒是一种瞬间发生的
意外事件,如果幼儿园能够及时地通知家长,并且在第一时间内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那么就足以证明幼儿园已经积极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救助受伤的学生。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