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并未对
补充侦查超期之后应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内,且补充侦查次数最多可达两次。若经过上述补充侦查程序后,仍无法收集到足够充分、确凿的
证据或者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依据,导致案件不具备
提起公诉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