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
法规,仅在其所能承受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致害人或
受害人进行
赔偿。若
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导致
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的情况,则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如若
赔偿金额仍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则剩余部分将由负有全责的一方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