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须于正式结束劳动合约的次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派遣专人前往各相关地区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当地法律
法规进行失业申报备案;
2.按照各地
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参保者若需领取
失业补助金,须满足其已自行负担了一年以上的
失业保险费用且符合其他相关领取条件方可申请;
3.在办理申报备案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提交给社保机构以下四份材料,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由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雇通知书以及相关的人事档案材料,
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表格,以及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交的例行公函;
4.社保机构在对失业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之后,会通知失业人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并告知他们可以开始领取失业
补助金,同时为他们办理下岗证书;
5.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之日起,应携带社保机构发放的审核文件,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
身份证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前往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