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以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者,其在监狱或其它法律指定的执行地点服刑的时间不应低于13年。
同时,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均应积极参与劳动,接受教育与改造,以此来达到自我提升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