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执行
行政拘留的
行为人来说,他们有机会选择
暂缓执行该项决定。
但这仅限于在面对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时,才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
若
被执行人事先提出该申请且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评估出暂缓执行行为将不会对社会造成风险威胁,那么在被
处罚者本人或其亲属提供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保
证人作为
担保,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特定标准缴纳相关
保证金后,该处罚决定方可暂时不予执行:该
担保人必须与其目前事件毫无关联性;
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其人身自由未曾遭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同时,此人必须在指定地点拥有
永久居住权以及固定居所;
此外,保证人还需具备承担
担保责任的丰富经验和充足能力。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