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企业在与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时,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就足够了,无需再支付其因未得到通知而可能失去的那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逃避向该员工支付离职
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具体来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或者双倍经济补偿金,主要取决于辞退的具体原因。
首先,若企业无正当理由突然解雇员工,应该按照相关
法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金给员工进行
赔偿;
其次,当合同自然到期后,企业选择不再与其
续签,那么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企业为了维持自身运转可能出现的经济性
裁员行为中,解雇员工时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后,如果员工在企业中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规,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时企业则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
补偿金;
最后,假如员工在
试用期期间被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是有固定标准的,即该员工在企业中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企业就要支付他(她)一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还没到一年的员工而言,企业要计算他们满了一年,从而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少于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只需支付其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