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问题,需根据已故或肢体残障者在失去劳动能力以前实际
抚养的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前提进行判断界定,以这类人群的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能享受到的最低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为准绳核算金额。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应持续抚养至十六周岁为止;
针对年龄已达十六周岁却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士,应抚养二十年之久。
然而,当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之际,
扶养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年;
若年龄已经七十周岁及以上,则扶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另一方面,对于因
医疗事故导致的
精神损害,
抚恤金将依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每年所能获得的平均生活费作为基准计算。
因医疗事故致死的情况下,抚恤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若
当事人因此致残,抚恤期最长也只能维持三年。
同时,涉及参与
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
近亲人员所需的
交通费、
误工费以及住宿费等开销,同样依照相关
法规规章进行估算和结算。
在此过程中,计算费用的人数最高上限为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