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房遭遇
拆迁时,所有者作为权益享有人有权提出
赔偿请求。
即使其出租的公有住房面临拆迁,同样拥有获得赔偿的资格。
在实际生活中,公有租赁房屋相关的争议屡见不鲜,主要源于持有
签署合同权利的租户在获得
拆迁房屋的
赔偿金之后,擅自处置或者企图据为己有的情况。
事实上,公有
房屋租赁权实质上反映了
居住权的特性,并且可转换为
财产权益。
凡对该类房屋具有居住权的人士,都将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那种仅仅认为
承租人便为房产唯一权益究者的观念是错误的,实则误读了
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过程中,拆迁方应当与受损方及
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这就意味着在涉及到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问题上,拆迁方必须与其承租人间进行沟通并商议补偿安置事宜,而此类房屋中的其他居住者虽然同样享有被拆迁的补偿安置权益,但是他们无权直接与拆迁方商讨补偿事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