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问题,具体的回答应当视情节而定。
若在此类规定中的其它“
情节严重”情形未被满足的情况下,流水收入低于二十万元通常并不足以导致
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特定情境下,关于“情节严重”的法定定义,可能会涉及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相应的
罚金处罚;
另外,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话,则需根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对涉事单位施以惩罚性罚款,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所有负有
直接责任的成员,依法给予处罚。
所谓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是指那些在明知他人可能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援,甚至于还包括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属
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无论是个人还是
法人实体,都可以具备成为该罪行的
责任主体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
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