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经双方妥善协商,
子女抚养问题上的财政压力可以由其中一方独立承担。
然而,当有充分
证据表明,承担所有
抚养费用
责任方的经济实力无法保障儿童所需的相关开支,进而对孩子的全面发展造成潜在威胁时,仅靠该方独自负担是不太理想的选择。
即使在此之前已经达成此类协议,但当过了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状况发生实质变化,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开销确实有所增加或认为有支付必要性的话,一方可针对该情况再次诉诸法律,请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抚养责任。
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表述,若
离婚后孩子由某一方直接负责抚育,那么另一方必须承担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全部抚养费用。
具体负担金额的大小以及承受时间的长度将由双方进行协议;
如果协议结果未能达成共识,就需要由人
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予以确认。
此外,此项条款中的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特定时期内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出合同或者判决原本约定数额的客观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