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依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作为受害者的原告亦可享有上诉的权力,我们通常称之为
自诉人或者
起诉人。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执行效率,我们需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来处理这类案件。
当涉及到对
一审刑事审判结果有异议时,以下这些人群便具备了上诉的资格:首先是被告人以及自诉人和其各自的
法定代理人。
这意味着,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律上的
代表人物),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应判决、裁定表示不服,并有权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这种上诉权限是相等并且平行的。
其次,如果得到被告人的许可,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及与其亲缘关系较近的
家属同样有权提出上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的上诉请求必须得到被告人本人的签名确认支持,且必须以被告人的身份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明文规定,我国刑事法上所称的“
近亲属”,主要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如果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同时承担了
刑事诉讼责任和
民事诉讼责任,那么其及其法定代理人就依法享有对刑事诉讼部分和民事诉讼部分同等的上诉权;
反之,如果被告人仅仅是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那他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拥有对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上诉的权利。
总之,上诉权利不仅仅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应得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乃至国家机关都无权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剥夺或限制。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