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端仲裁申请时效性期限,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为期一年。该仲裁时效性的起点是从劳资双方中的一方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和陈述均不视为有效
申诉时效的中断或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因为劳资双方中的一方主动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救助,或者得到了对方的明确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将被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自此之后,仲裁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但是,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劳资双方中的一方无法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内进行申诉,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到造成仲裁时效暂停的原因得以消除,仲裁时效才会再次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