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被裁定无罪但仍需采取
保释候审措施时,其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的
证据并未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该被告涉案的可能性。
因此,若在保释候审期间未能获取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否参与了相关
犯罪活动,那么将解除对被告的保释候审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决定采取保释候审措施: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保释候审不会导致
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保释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保释候审措施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