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了
定金但尚未
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所交付的定金是可以退回的。定金,作为债权的一种
担保形式,如果合同无法生效或建立,相应的债权便不会成立,因此收取定金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已收到的定金。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一
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可约定一方将定金金额支付给另一方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手段。
定金合同(以实际交
付定金之日为起始)自此正式成立。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应由签约双方共同商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总额度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高于或低于原约定数额,则可视作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处理。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