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规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如下步骤:首先,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由
行政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正式决议并交付、告知
当事人。
其次,若当事人未能如期完成该拆除工作,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行政机构提出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那么
行政机关就有责任制作书面催告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的作用在于敦促并提示当事人进行
拆迁工作,以尽快结束对违规建筑的存在。
此外,行政机关还需将强行拆迁违规建筑的情况公之于众。
而在书面催告与公开公告催告履行期过后,倘若当事人依然没有履行逐拆义务,这时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违规建筑物实施强制性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
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
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