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
离异人士
信用卡负债问题的
处理方式,首先应当明确一点的是,根据所
欠款项的性质,可分为丈夫或妻子的单独责任与夫妻共同责任两类情况来考量。
若在
离婚之前,丈夫或妻子所欠下的
信用卡债务是用作共同生活所需、或者是为了夫妻共同的商业经营而产生的,那么这类情形被认定为是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对此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并应在他们
共同财产的范畴内作出清偿。
相反的话,若是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
债务,比如在婚前出现的信用卡借款等,那么这些都属于
个人债务,其另一半无需为此负担任何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
存续期内,夫妻二人对于相关的
财产分配以及归属达成了各自独立拥有的约定,且
债权人也已知晓这个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此前的债务是何种类型,除了原始
借款人以外,另一方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
责任人也需要负责任地证明这份约定已为对方知晓。
然而,在无法证明此项约定的情况下,相对于前任配偶来说,他/她便没有责任要承担此笔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