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上述任何情况,均可依据法定程序,选择申请
行政复议或直接
起诉至人
民法院。
具体而言,以下五种事项下,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有权直接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判决:1.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后,若身为申请人的员工或其亲人以及伤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的决议表示不满,便可依此条进行
申诉;
2.同理,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亦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若用人单位对由经办机构所确定的单位缴费比率持怀疑态度,亦可提出这种争议;
4.就此而言,与政府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若认为
工伤经办机构未能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同样享有此类申请权;
5.最后,无论是工伤职工还是其亲
近亲属,都有权利提出并驳斥针对
工伤保险待遇所做的最终核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