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
逾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之收楼标准实现房屋交付,业主依然有权选择接收该房屋。
然而,因
逾期交房所导致的经济亏损,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要求,以弥补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依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有责任按照
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完全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公寓/住宅如期交付给
购房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标准交付,则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自由约定的其他因素需要延迟交付,则开发商应向买方进行及时通知。
此外,参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范,任何一方若没有
履行合同义务或未达到合同中的合规性要求,都应当负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