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运输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责任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托运人,其应履行为确保货物能够得到顺利运输所必须进行的情况通报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地提供货物给承运方。
同时,托运人还需要负担相关的运费支出;
其次,作为承运人,其不仅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无误地运输到指定的目的地,而且应对在运输途中发生被损毁或者灭失等情况下的损坏程度负责,因此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因为托运人存在报告不准确或缺失关键信息等原因而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那么托运人就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第八百三十二条也规定了,若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于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消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导致,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
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