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员之间或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员以及他们各自所聘请的房屋租赁人未能在协商后达成安置协议,进而对其产生的补偿安置争议,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审理,而会告知相关各方有权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向指定的主管部门提交裁决请求。
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员及房屋租赁人就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经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后,该事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负责执行这一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为州、市一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
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方,那么裁决责任则归属同一级别的政府机构。
裁断的具体内容将包含
赔偿方法与金额、安置用房的大小和位置、迁移的时间限制、迁移过程中过度的方式和长度等等。
裁决的决定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