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关于
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和涉及农村
承包经营权的矛盾。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纷争,其中心在于各个组别、村庄,乃至镇区间土地所有权归属权范围内的争议。
这类
纠纷的处置方案由各级国土部门制定并提交处理建议,同等级别的政府负责决策处理,法院将不会介入此类案件的审理。
对于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纠纷,提供了以下三种解决路径:首先,可以通过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
其次,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在此过程中进行协助调解;
第三,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员会参与
仲裁。
仲裁流程与
民事诉讼相近。
此外,若上述步骤均无法达成满意结果,当事人还具备向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申诉的权利。
在此情形下,并未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制约,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任一解决方案。
一般的处理顺序通常为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进入仲裁阶段,对仲裁判决仍不满足者方可上诉至法院寻求公正裁判。
《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
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