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录音与录像均可作为合法的取证方式,且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
侵权行为。
然而,欲使录音及录像获取的
证据在法律实践中有可能被视为人
民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性证据,通常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该证据不得经过剪辑、删减,以及
伪造等操作处理,而需
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
其次,录音及录像的获取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该
证据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认可;
最后,若对方
当事人对此类证据持有异议并且能够提出充分的反驳理由,人民法院亦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将录音及录像凭证作为定罪依据时,还会对上述证据是否存在争议点进行深入审查。
如对方当事人确实对此种证据心存疑虑,并能提供充足的反面证据以支持其观点,则此类证据的说服力将大打折扣;
反之,若无充足证据支持其质证观点,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录音、录像证据的可信度。
《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