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特殊作品版权所有权之汇编作品归属问题的探讨。
汇编作品,即指将多个独立的作品、作品中的某部分,或无法归类于作品范畴的数据资料等素材进行整合整理,在此过程中所呈现出之独特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新作品,其版权按照惯例被赋予了汇编者。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汇编者在引用原作品展开自己的版权活动时,应该该作品的版权应依据双方
当事人签订的
合同条款进行规定和处理。
若合同未能就此问题做出明确定义或者根本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合同,那么此作品的版权便自动归属给
受托方所有。
4.关于特殊作品版权所有权之职务作品归属问题的探讨。
职务作品特指自然人在完成职业或商业人类组织任务期间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通常情况,此类作品的版权应所有权归属于作者本人。
但公司或其他组织却有权利在其自身的职能领域内优先
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如果未经机构事先允许,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采用与机构所用相同的形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情况下,如由公司或其他组织发起、代表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新和创作,且由公司或其他组织负责责任的作品,此时作品的版权由机构全权拥有。
《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