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
劳务关系指的是,当雇佣双方基于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确立了明确的协议条款后,
劳动者将根据协议为雇主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而雇主则需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从实质来看,劳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
双务合同关系,其核心在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关于劳务服务与
对价支付的事先约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景通常可被视为构成劳务关系的法定要件:首先,体现
劳务费用支付情况或者支付记录(例如通过职工
工资发放名录);
其次,雇主对于劳动者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记录也构成必要的
证据支撑;
再者,雇主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备
身份证明功能的证件同样可以作为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依据之一;
另外,劳动者填写过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信息,以及考勤记录也是表现劳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最后,如果有其他劳动者对此做出证明,那么以上述证据共同构成充分确凿的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证据中,雇主有责任就其证明材料承担
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