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连带债务的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包括:1)各连带
债务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提出拒绝履行责任的抗辩理由;
2)若连带债务人因为连带债务的问题同意进行履行,那么此时便无法再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的理由;
3)如果连带债务并没有被主张其时效经过的
抗辩权,并且已经完成了
债务的偿还,则该债务人无权向其他的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对于负有义务的
当事人来说,是有权对不
履行义务的行为提出抗辩的。
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使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亦不可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同样地,若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已经履行完义务,也就丧失了要求返还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