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负债
无力偿还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被列入“黑名单”,然而若
被执行人未能充分履行已然具有拘束力的司法文书所确认的法定义务,且具备以下特定情形之一者,人
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严厉的信用惩戒:首先是具备履行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述义务的行为;
其次是通过篡改
证据、使用
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等方式阻挠、抵制执行工作的行为;
再者包括通过设立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利用藏匿、
转移财产等策略规避执行的行为;
此外还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以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
最后是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抗拒
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