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证实在过去的时间内,夫妻关系已经事实上消失了。
比如,当夫妻处于
分居或者分别居住的状态长达两年之久时;
又或者在某一方长期外出而毫无消息或是被
宣告失踪、死亡的时候;
再者是如果另一方没有承担起基础的
抚养责任,实施过虐待行为,或是抛弃了另一半种种的情况。
2.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积累下来的
共有财产的数额以及种类的
证据。
这些财产可能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股票或者其他的投资收益等,需要提供详细的列表清单,其中应该包含这些财产存放的具体位置和储备方式。
3.通过阐述
财产分割的理由来为自己赢得更多的权益。
这里包括了个人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所付出的各种代价等。
4.
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也将成为争取权益的重要依据。
这个数额的定位应该建立在双方家庭的实际经济实力之上。
5.要求获得婚姻
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这部分证据可以更好地证明对方的行为给
受害人带来的伤害程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