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
协议离婚又被称之为"双方法律意义上的自我决定
离婚",它是一种允许
当事人双方在关乎离婚及子女
抚养、资产分配等各方面达成共识后,利用
婚姻登记程序完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这一特殊的离婚方式主要具备两大特点: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在离婚问题及其涉及到的诸多细节(包括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上形成统一的观点;
其次,所有相关事务皆需依照婚姻登记程序来执行,
行为人要在取得
离婚证之后,才算是成功解除了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
离婚登记。
而离婚是指做出高度依赖于个人
身份信息的严格
法律行为,其本质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只有具备夫妻身份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能进行此类行为,绝不能
由他人代为或顶替签字。
若存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之情形,婚姻
登记机关将会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和
违法性质,并驳回其离婚请求,不予登记。
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您的正当权益,我们建议您随时向律师寻求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或是请他们代为撰写
离婚协议。
同样,律师亦可在此类问题上代表您解决疑问,但是在前往民政部门完成手续之时,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达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