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竞业协议补偿金的数额设定,中国现行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则未作明确要求,因此,
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金额应由雇佣方与受雇员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
在正式
雇佣关系确立的过程中,雇佣方与受雇员工可将彼此需要遵循的有关保护商业机密以及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统一写入
劳动合同之中。
对于负有严格保密责任的受雇员工,雇佣方有权在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与该类员工单独签署一份
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双方解除或结束
雇佣合同之后,仍然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持续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受雇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则需按照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向雇佣方缴纳相应的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