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拆迁时所得到的房屋在九十天内便能拿到相应的
房产证。
这主要是基于拆迁安置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登记期限来进行的。
当
拆迁房屋属于待建阶段的时候,房产证的颁发日期应该从该房屋交付使用的那一日开始算起,最多不得超过九十个自然日。
其次,我们要提到的是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补偿费),其主要用途在于对于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具体金额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的严重程度来分类,然后以每平方米的单位价值进行计算。
接下来是周转补偿费,它主要针对的是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为需要临时居住在临时居住房或者自己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之处进行的补偿,这个补偿是以临时居住条件为依据,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月平均人数给予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事宜,或者主动放弃他们在某种权益上的要求,例如自愿搬到郊区居住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等。
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则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的地方情况以及国家的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定的。
这里,我想说的是,这个计价过程主要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两者共同构成,其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