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对于
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准许
离婚的法律问题,很多人可能有误解,认为只要提出过两次离婚请求,必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离婚。
然而实际上,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主要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仅仅凭借婚姻关系情感破裂这样的主旨观点
起诉离婚,尽管其提出了多次请求,但是却无法提供坚实有力的
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法院依然有权驳回其请求,拒绝批准离婚。
由此可见,在面临第二次起诉离婚时,
当事人需要有充足的把握和证据,牵扯到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处于破裂状态,同时结合每个案子的实际状况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只有这样才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并成功离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也有所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责令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
起诉讼的话,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在原有判决
有效期间,即在原判决宣布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原告如果再次提出
离婚诉讼,将不会得到法院的回应和受理。
但与此同时,这条规定也意味着,若在原先判决有效期结束后,经当事人申请或其它原因,并基于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会重新考虑审理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专业判断。
因此,关于离婚方面,如果法院对被告提出第一次离婚请求做出判决时表示
不允许离婚,那么被告可以在经过六个月之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应该会承认
夫妻感情破裂,然后依照法律程序做出正式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