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情鉴定的问题,理论上是可以进行重做的。
在首次鉴定工作告竣之后,若涉及到的委托人或其他
诉讼主体对此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并且能够提供合法现场及合理解释作为支撑的情况下,他们便享有申请
重新鉴定的权利,相关办理单位会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乃至重新鉴定。
另外,
侦查机关亦可将为
证据所用而得到的鉴定结论向诉讼
当事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以及
被害人)予以公布,若其中任何一方不信服如此结果,亦有权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补充鉴定甚至重新鉴定。
然而,要进行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限制,比如:鉴定人员缺乏相应资质;
鉴定程序严格违反了有关规定;
鉴定意见明显缺乏确切依据;
以及即便有鉴定意见却无法用作证据支持等情况。
涉及重新鉴定的程序中,申请者需向办理单位
递交书面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确认批准。
其书面申请一般会提交至负责处理此案件的部门,也就是呈交给负责本案的民警手中。
至于重新鉴定时,应当委托那些与原先的
司法鉴定机构不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
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
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