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主动申请离职之情形下,他们需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向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辞呈,方能正式
解除劳动合同。
而若身处于
试用期阶段,则只须提前三个自然日进行相关通知即可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合同双方均有相应义务尽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结束
劳动合同的当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档,并且应该在接下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为该员工办理的人事档案及
社保关系转移事宜。
若条件允许,用人单位还应在圆满完成工作交接过程后的当务之急,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起劳动合同保存的责任。
其应对已经
解约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体现的文本资料,妥善保留不少于两年的时间以便日后查阅参考。
对于即将离开岗位的员工们来说,也应根据先前商定好的内容,尽心尽力地完成交接工作。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