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
刑事案件从
刑事拘留至最终宣判的周期大致为七个月左右。
然而,这个时间并非固定不变的,具体时间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参考负责执法机构的执法惯例。
在此过程中,
拘留阶段的时长为14日至37日之间,接着便是
逮捕与
羁押,这段时间大约在两个月到四个月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期间,案件可能会经历多次
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段定为一个月之久。
最后的审判阶段则需要花费两个月到三个月的时间。
如果案件特殊或复杂,
司法程序可能会有所延长。
至于何时能完成整个
起诉过程,还需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
有效期问题,应自
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
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点,则应以该种状态结束之日作为起算日期。
若在此期间内再次
触犯法律,前一次罪行的
追诉期将从新的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追诉期超过20年仍保持追诉主张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待其正式核准之后方得执行。
至于具体
追诉期限的长度,应当依据所确定的最高
法定刑为准。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
证据可以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类型的材料。
任何能够证明案件主旨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所有证据都必需经过严格核查核实后方能生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