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的雇主单位内发生的员工离职观察期后的再次聘用问题上,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讲到,其
试用期不得再行设定。
当员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内部已经经历了一次离职又重新
入职的状况时,如果先前的
劳务关系中已经存在并书面规定了试用期这项条款的话,那么他们后续的就业过程中将不再有机会重新建立试用期;
反之若过去并未曾订立过任何有关试用期的合约文本,那此时也是具备设立试用期的可能性的。
此外,同一个雇主单位必须且仅能与同一位
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这个意义上,当企业中的某名员工在离开后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实际上就是同一家用人单位再度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樊篱。
因此,雇佣方和被雇佣者在此过程中,也只能设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之前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已经设立了试用期,那再次签订新合同时就不允许再次寻找试用期;
反之既往无
试用期约定史的情况下,可以有权利再次提出设立试用期的申请。
最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应当是由雇主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签订的
雇佣合同书中所明确规定的事项确定的。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入职,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