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毫无疑问,这是绝对必要的。
在所有的情况中,户主都是必须在
拆迁协议上签字确认的一方。
2.作为一项协议,亦即法律范畴内的合同,它必须涉及至少两名
当事人。
在此过程中,户主毫无疑问是其中之一,没有户主的签名,这份协议则将因缺乏有效缔结主体而失效。
因此,无论是从合规角度还是有效落实层面,户主都必须在房屋
拆迁协议上亲笔签字以表明立场,否则此份协议将无法产生效力。
3.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及承租房屋者为确定拆迁过程中的权益义务而共同签署的协议,这是一份定义了拆迁相关各方之间民事权益义务的合同,并且其执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至于
房屋征收方面,则是政府在对非公有财产作出公平
赔偿后,出于“
公共利益”所需而实行的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
其遵循的原则是给付出合理的赔偿,同时仅在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权属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
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步骤十分严谨,包括在征询地前进行公告、展开调查、召开
听证会、提交审批档、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等环节。
通常情况下,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其中一种是因为双方协商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这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消失;
另外一种方式是政府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并按照法定流程,实现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