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通常而言,当贷款用户未能按时偿还超过3个月的欠款时,
放贷机构应予以法律层面的
催收,直至多次提醒后仍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此基础上,放贷机构有权按
借款协议或
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会针对具体情形设定相应的
财产保全措施。
这可能涉及到冻结
拖欠贷款者及其提供
贷款担保人所有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及其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
或者查封并扣押拖欠贷款者以及
担保人所拥有的、已经
抵押或作为
质押物的财产。
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后,如果
贷款人仍然拒不还款,那么负有发放贷款义务的银行就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贷款人的财产,大多时候是将他们所占有的财物用以抵偿欠款,例如拍卖抵押品或质押物来填补银行的贷款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