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离职经济补偿办法中所涉及到的“n+1”的含义,即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根据法律
法规设定的计算规范如下:若是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雇佣单位内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当
月工资数额的
赔偿标准。
若服务期限在六个月(含)至一年之间,那么其所需支付的
赔偿金额将被视为一整年的赔偿金额;
而如果劳动者在该雇佣单位内的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将仅需要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半个月份
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劳动者每月的薪资水平较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地区全年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者来说,他们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将以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额度为准,且
赔偿的期待时效最长也不会超越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范畴,专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期间的平均薪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