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之后,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已经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的员工,其部分费用可以通过
社保提供结算支持。
当员工面临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提交相应的
工伤认定申请至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的内容,职工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确诊、鉴定患有职业病,那么他们所在的单位就应该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鉴定患上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遇到特殊情形下,经过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的时限可以适当地进行延长处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